

股东权利
投资者关系
为建立具成效的通讯方式,本公司于其年报及中期报告向股东提供一切所需资料。本公司董事或其他合适的高级管理人员成员亦会尽快回应股东及投资者的提问。
向董事会提出查询
股东可将彼等查询及关注事项,以邮寄方式送交本公司香港主要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30 号新鸿基中心12 楼1237-1240室),并注明公司秘书收,以便送交董事会。
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根据本公司细则第58 条,任何一名或多名于递呈要求日期持有不少于本公司缴足股本(附带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十分之一之本公司股东于任何时间均有权透过向本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秘书发出书面要求,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有关要求中指明之任何事项;且该大会应于递呈该要求后两个月内举行。倘递呈后二十一日内,董事会未能召开该大会,则递呈要求人士可自行以同样方式召开会议,而递呈要求人士因董事会未能召开大会而合理产生之所有开支应由本公司向要求人作出偿付。
股东提名董事人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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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的股东(“股东”)打算提名非公司董事(“董事”)的人员来参选董事,股东必须存放一份书面通知(“通知”)于公司香港的主营业地点(香港湾仔港湾道30号新鸿基中心12楼1237-1240室),或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M楼)。收件人为公司的公司秘书(“公司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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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必须清楚地载明股东名字和他/她/他们持有公司的股份数目,打算作为选举董事提名的人选的全名,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要求的此人的简历信息,并且由相关的股东签字(而非所提名的人选)。通知亦必须附有所提名参选的人签署的关于他/她愿意竞选董事的同意函(“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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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及同意函的交存期将从公司派发选举董事的相关股东大会通知的第二天开始并在不迟于该等股东大会日期前7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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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会检查通知及同意函并将由股份过户登记处核实股东的身份及股份数目。如通知及同意函为恰当及妥当时,公司秘书将请求公司的董事会将决议包括在提议该人选参选董事的股东大会的议程中。
于股东大会上提呈建议
(i)持有于要求当日有权于股东大会投票之全体股东总投票权不少于二十分之一;或(ii) 不少于100名股东,可自行负担有关费用,提呈书面要求列明拟于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提出的议案。该要求经有关股东签署后,必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不少于六个星期(倘为要求通知决议案之要求)或(倘为任何其他要求)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不少于七日,交注册办事处(地址为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及本公司香港主要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30号新鸿基中心12楼1237-1240室),致公司秘书收。有关要求经本公司香港股份登记分处核实确认妥当后,公司秘书方会提请董事会将议案纳入该股东大会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