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東權利
投資者關係
為建立具成效的通訊方式,本公司於其年報及中期報告向股東提供一切所需資料。本公司董事或其他合適的高級管理人員成員亦會盡快回應股東及投資者的提問。
向董事會提出查詢
股東可將彼等查詢及關注事項,以郵寄方式送交本公司香港主要辦事處(地址為香港灣仔港灣道30 號新鴻基中心19 樓1904-1916室),並註明公司秘書收,以便送交董事會。
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根據本公司細則第58 條,任何一名或多名於遞呈要求日期持有不少於本公司繳足股本(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十分之一之本公司股東於任何時間均有權透過向本公司董事會或公司秘書發出書面要求,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處理有關要求中指明之任何事項;且該大會應於遞呈該要求後兩個月內舉行。倘遞呈後二十一日內,董事會未能召開該大會,則遞呈要求人士可自行以同樣方式召開會議,而遞呈要求人士因董事會未能召開大會而合理產生之所有開支應由本公司向要求人作出償付。
股東提名董事人選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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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的股東(“股東”)打算提名非公司董事(“董事”)的人員來參選董事,股東必須存放一份書面通知(“通知”)於公司香港的主營業地點(香港灣仔港灣道30號新鴻基中心19樓1904-1916室),或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 號合和中心17M樓)。收件人為公司的公司秘書(“公司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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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必須清楚地載明股東名字和他/她/他們持有公司的股份數目,打算作為選舉董事提名的人選的全名,包括《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51(2)條要求的此人的簡歷信息,並且由相關的股東簽字(而非所提名的人選)。通知亦必須附有所提名參選的人簽署的關於他/她願意競選董事的同意函(“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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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及同意函的交存期將從公司派發選舉董事的相關股東大會通知的第二天開始並在不遲於該等股東大會日期前7天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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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將會檢查通知及同意函並將由股份過戶登記處核實股東的身份及股份數目。如通知及同意函為恰當及妥當時,公司秘書將請求公司的董事會將決議包括在提議該人選參選董事的股東大會的議程中。
於股東大會上提呈建議
(i)持有於要求當日有權於股東大會投票之全體股東總投票權不少於二十分之一;或(ii) 不少於100名股東,可自行負擔有關費用,提呈書面要求列明擬於下屆股東週年大會提出的議案。該要求經有關股東簽署後,必須於股東週年大會舉行前不少於六個星期(倘為要求通知決議案之要求)或(倘為任何其他要求)股東週年大會舉行前不少於七日,交註冊辦事處(地址為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及本公司香港主要辦事處(地址為香港灣仔港灣道30號新鴻基中心19樓1904-1916室),致公司秘書收。有關要求經本公司香港股份登記分處核實確認妥當後,公司秘書方會提請董事會將議案納入該股東大會通告。